一、受理時間: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3 月 31 日止 二、受理對象: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 三、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詳如附件,請備妥相關文件後至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