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之規定,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1.無工作能力需檢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2.雖有工作能力但遭遇重大傷病需檢具重大傷病卡。3.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無法工作者,須依戶籍謄本辨識申請人獨自扶養6歲以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