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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3)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4) 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5) 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此外,若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正規學制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