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申請方法: 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