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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規定:農地上除以稻草、竹木、角鋼......等非固定式(無水泥鋼筋固定於土中)基礎者免申請建照,如農地上欲設置建築(資材室、集貨包裝廠)、固定式溫網室、農路、擋土牆、大型水泥水塔......等固定式基礎設施,需向農地所在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待審核通過後再行施工。

申請本項容許者除填寫、繪畫本所提供之文件及表格外,尚須備妥:
一、1個月內地籍圖與第1類地籍謄本
二、身分證影本,如有委託人,請附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三、現場照片兩張(黏貼於本所表格上)
四、設施位置圖(地籍圖影印後用鉛筆等標誌位置,並註記長寬)
五、確定所附資料無誤後,請多印四份,連同正本共五份一同送件

其他注意事項
一、土地所在位置位於本區石岡段金星面小段、石岡段九房厝小段、仙塘坪段、土牛段崁子下小段、南眉段等地段,為山坡地保育區者,需付簡易水保申請書一式六份供水利局審查。
二、建築面積(以建築使用面積計)達45平方公尺以上,1層樓以上建物需補建築執照。
三、每申請一件設施需收規費200元,一旦規費入庫便不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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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07
  • 發布日期: 2018-03-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