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規範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健全臺中市石岡區(以下簡稱本區)區內各團體之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公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安定社區防衛安全,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