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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須知

交通事故處理須知
一、臨場如何處理?
(一)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輪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至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二)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二、如何報案?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
(一)報案電話:可撥110。
(二)報案注意事項。
1、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
2、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凡符合刑法自首要件者,可依法減刑。
三、現場處理完畢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採『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若需調解,請向現場處理警察機關表示:請求協助轉介申請調解。
(二)現場圖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申請,請多利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建置「道路交通為民服務系統」網站申請。
聯絡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1、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
當事可於事故發生5日後,可利用上述網站申請事故現場圖、照片等資料,並於申請3日後至閱覽或取件。
2、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7日後,可利用上述網站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於申請7日後選擇離家最近之警察單位閱覽或取件。
(三)刑事傷害告訴:
1、若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請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交通分隊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2、涉外事故:當事人係外籍人士請逕向台中市警察局外事課洽辦。
3、軍車事故:當事人係軍人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辦。
(四)肇事逃逸案件:
1、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110」報案,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2、肇事逃逸者無法當場追查或案情輕微,各交通分隊將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轉知肇事人於約定時間接受調查。並另以掛號通知報案人同時到案說明(時間約需10日至15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話號碼,並靜候交通分隊掛號通知。
3、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留現場,妥善處理或報警處理,切勿自認沒事逕行離開,以免事後遭對方檢舉肇事逃逸致嚴重影響個人權益。
4、交通事故現場肇事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時,請立即報警處理,切勿置之不理駛離現場。
5、肇事現場當場對方有施暴力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四、應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一)如何申訴:對於交通隊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有異議時,請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二)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交通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六個月內逕向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電話: 04-22252068、傅真:22252117
五、建議聲請調解,解決交通事故糾紛。
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能免費又快速的終止當事人間的爭執與糾紛,且能獲得與地方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法律保障,誠值大家多加利用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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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2-09-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