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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石岡區老人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本案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3年9月5日中市社青字第1030088623號函同意備查。
一、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老人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管理維護,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場所,使其充分發揮功能,依據臺中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本中心範圍係指1F、2F室內空間。
三、以上場所除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本中心者,均應向本所提出申請使用,但不得供居住之用。
四、申請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予使用,已同意使用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項目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二)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曾使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者。
(五)使用場地造成對活動中心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者。
(六)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禁止之集會或活動。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機關團體應備公文(個人則需持身分證)向本所申請,並填列申請表,經本所核准後應即繳納使用費。(惟社區常駐性與短期有收取費用之活動者除外)。
六、本中心原有固定設備除管理單位同意外,不得擅自拆卸、搬動或移出,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理或損害賠償之責。
七、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八、本中心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管理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本所視使用情形酌收水電費。
(一)本所所屬各里或本區轄內各社區配合推展業務需要。
(二)本所舉辦及配合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本所核准之各項與老人福利有關活動。
(四)其他經本所核准之公益活動。
十、申請使用本中心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所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十一、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十二、本所所收取之本中心使用費,其80%作為水電費之必要支出及清潔費用,20%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由本所透列預算辦理。
十三、機關團體或私人長期申請使用本中心,應另行議定借用契約,契約到期後應重新申請,經本所同意。
十四、本所因辦理重大會議或活動,須使用本中心時,長期使用者應配合暫停使用。
十五、本要點陳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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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22
  • 發布日期: 2014-09-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