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事項※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規定,應用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服務時間及場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所所定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及場所為之。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等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二、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影印機紙張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頁新臺幣2元;A3尺寸,每頁新臺幣3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三)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三、臺中市石岡區公所地址:422207臺中市石岡區九房里豐勢路1033號,交通路線如下:
(一)自行開車:由國道1或3號接國道四號東西向,於台中系統出口(國道4號出口)下交流道,朝豐原前進→分岔路口靠右,循著國道4號/豐原的路標走→靠左繼續走台中環線豐原端/國道4號,循著台3線/石岡東勢的路標→於豐勢路二段左轉→繼續沿著台3線前進→靠左經過石岡橋→繼續行駛豐勢路經過石岡消防隊→石岡區公所將在您右側。
(二)搭乘火車:請至豐原火車站下站,轉搭公車:由豐原客運總站搭乘90、91、206、207、208、209路公車到達『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三)搭乘高鐵:請至高鐵臺中站下站,轉搭公車:高鐵台中站步行約300公尺到達『高鐵臺中站(站牌名稱)』,搭乘153(副)路公車到達『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四)搭乘公車:經過本區公所的公車有:90、91、206、207、208、209、153、153副,請使用本市公車動態資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