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石岡區(以下簡稱本區)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本定畫。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所申請獎勵禮券:
一、在本區人民或辦公室設置歸屬於本區各行政機關之公教人員(含編制內、外人員)。
2、報考客家委員會113-114年度外語能力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外語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3、申請人應於合格證書寄出日起30日內,向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禮券:
1、申請表。
2、申請人本人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3、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日期以郵資為限,申請人超過第一個申請期限者,本所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超過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回申請。
四、本區政府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期限,檢附下列文件,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所申請核發獎勵禮券:
1、各申請人請領註冊表彙整表。
2、學校收據。
3、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團體申請,本所將統一核發獎勵禮券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各申請人,前點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五、本計劃畫獎勵禮券核發基準如下:
1.通過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一千元等值禮券。
2.通過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等值禮券。
3.經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二千元等值禮券。
4.通過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二千五百元等值禮券。
六、申請人就同一級、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獲得同一機關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勵。
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如已核發較高等級客語認證之獎勵禮券,其不得再以較低等級客語認證,申請本計畫申請獎勵。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獲得獎勵禮券之核准,並命申請人返還已核發之獎勵禮券:
1、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況。
2、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的重複申請者。
3、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獎勵禮券者,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八、本計畫適用考試範圍為113-114年度初級、中級、中高級暨高級口語認證。
九、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十、本計畫若未盡完成,得依實際需要修改並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