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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石岡區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要點

一、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石岡區(以下簡稱本區)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報考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得向本所申請獎勵禮券:
(一) 設籍於本區之民眾(戶籍遷入日,最晚為申請獎勵禮券之該等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報名結束日前)
(二) 報考至申請期間任職於本區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教人員(含編制內、外人員)。
三、 申請人應於合格證書寄發日起30日內,向本所提出申請。
申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禮券: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 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人逾越第一項申請期限者,本所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四、 本區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第一項所規定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文件,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所申請核發獎勵禮券:
(一)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
(二)學校收據。
(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團體申請,本所將統一核發獎勵禮券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各申請人,前點第三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五、 本要點獎勵禮券認證合格者核發基準如下:
(一) 基礎級:新臺幣500元等值禮券。
(二) 初級:新臺幣1,000元等值禮券。
(三) 中級:新臺幣2,000元等值禮券。
(四) 中高級:新臺幣3,000等值禮券。
(五) 高級:新臺幣5,000等值禮券。
六、 申請人就同一級別、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受有同一機關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如已申請核發較高級別客語認證之獎勵禮券,其不得再以較低級別客語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七、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撤銷獎勵禮券之核准,並命申請人返還已核發之獎勵禮券:
(一)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二)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申請者。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獎勵禮券者,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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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客家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02
  • 發布日期: 2025-0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