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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中市石岡區公所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獎勵申請表

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石岡區以下簡稱本區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本定畫。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所申請獎勵禮券:

 一、在本區人民或辦公室設置歸屬於本區各行政機關之公教人員含編制內、外人員)。

 2、報考客家委員會113-114年度外語能力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外語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3、申請人應於合格證書寄出日起30日內,向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禮券

 1、申請表。

 2、申請人本人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3、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日期以郵資為限,申請人超過第一個申請期限者,本所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超過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回申請。

四、本區政府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期限,檢附下列文件,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所申請核發獎勵禮券:

 1、各申請人請領註冊表彙整表。

 2、學校收據。

 3、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團體申請,本所將統一核發獎勵禮券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各申請人,前點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五、本計劃畫獎勵禮券核發基準如下:

 1.通過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一千元等值禮券。

 2.通過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等值禮券。

 3.經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二千元等值禮券。

 4.通過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二千五百元等值禮券。

六、申請人就同一級、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獲得同一機關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勵。

 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如已核發較高等級客語認證之獎勵禮券,其不得再以較低等級客語認證,申請本計畫申請獎勵。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獲得獎勵禮券之核准,並命申請人返還已核發之獎勵禮券:

 1、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況。

 2、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的重複申請者。

 3、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獎勵禮券者,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八、本計畫適用考試範圍為113-114年度初級、中級、中高級暨高級口語認證。

九、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十、本計畫若未盡完成,得依實際需要修改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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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客家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03
  • 發布日期: 2025-0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