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檔案下載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倫理須知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倫理須知

 

   中華民國1040112日中石區政字第104000042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0908日中石區政字第1110010547號函修正

壹、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間之

     互動有所遵循,應恪守法規維護專業形象,建構優質組織文化,特

    訂定本須知。

貳、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 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

     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確保政品質

 二、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參、本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應遵守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領

      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分或序位

      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 不得圖利,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爭。

 三、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收為不實

      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規之行為。

 四、不得為圖利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驗、檢定或檢查等行為。

 五、不得圖利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

     或解釋。

 六、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提供檢驗、檢定、檢查或送件等行為。

 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檢驗、檢定、檢查、工程、財

     物或勞務工作,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八、不得於公務外為不當接觸。

 九、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財物或不正利益。

 十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索取

       財物或回扣。

 十二、不得互為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奢侈

       放蕩及冶遊行為。

 十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於公務外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四、不得接受私人勞務、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五、不得安排親屬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十六、不得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七、不得涉足賭博場所或其他不正場所。

 十八、不得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九、不得接受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且

       避免有任何務外金錢往來。

參、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準則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所員工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該管主管知情未通報政風室並依規

     定處置者,應受懲處。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12
  • 發布日期: 2022-09-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 點閱次數: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