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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消費者保護宣導11:食藥署啟動「114年度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清明節」

為維護民眾食用清明節食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啟動「114年度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清明節」,加強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以確保民眾食的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專案針對市面上銷售之清明應景及祭祀食品如潤餅及其餡料、糕粿、素三牲、糖果餅乾果凍等零食類抽驗防腐劑、甜味劑、著色劑等食品添加物或衛生標準,並針對素食產品檢驗素食標示與實際成分是否相符。 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倘販賣之食品未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倘未依規定使用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鍰;倘產品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如查獲違反相關規定者,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07
  • 發布日期: 2025-0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