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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廉政宣導6:法務部廉政署電子書《破解圖利陷阱-案例篇-河川砂石篇-越界採砂石,破壞難維持》

河川砂石篇-越界採砂石,破壞難維持

機關有鑑於河道土石淤積會有安全疑慮,而將河道疏濬工程,以區段範圍 為劃分方式,委託廠商清除淤積土石,但是採取土石的範圍及數量,都須經過 許可及嚴謹管理,獲得同意方可進行。 放水弟是一位巡防員,他在疏濬河段多次發現 3 家受委託廠商超挖及越界 盜採砂石,就將相關違規情形填寫在巡防日誌,陳報給課長賈仙審核,賈仙卻 指示放水弟將日誌修改成廠商都符合契約規定,還要求放水弟放寬巡查標準。 機關首長莊聰明及賈仙等人,多次到現場視察,也親眼目睹廠商違法情事,就 連疏濬工程的承辦人通融哥也知悉上情,卻都未依疏濬契約規範處理,也沒有 依水利法取締裁罰。 莊聰明、賈仙、通融哥與放水弟等人,明知廠商在河床上有盜採砂石外運 牟利情事,卻故意包庇、縱容廠商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在國有土地盜採砂 石,總計讓包商盜採砂石約 541 萬餘立方公尺,超過所核准數量 127 萬餘立方 公尺的 4 倍之多,不但嚴重破壞河川環境,更造成國家遭受鉅額損失。最後, 4 位公務員均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論處;其 中,莊聰明、賈仙、通融哥,各判處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2 年 6 個月; 放水弟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因而查獲其他共犯,經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個月,褫奪公權 1 年 6 個月。 溫馨叮嚀 公務員對於河川疏濬、砂石採取,均有監督、管理的權責;巡防員對於違 法盜採砂石者,亦有取締、查緝的職責。莊聰明等人,明知廠商違反水利法及 疏濬契約規定,卻包庇縱容不為舉發,形同不設防護,讓廠商假藉疏濬名義盜 採大量砂石牟利,法院認定廠商所挖取超過原契約核可數量的砂石,屬於不法 利益,公務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 公務員依法行事,在合法範圍內給民眾再大的好處,不會有圖利的問題; 反之,若公務員置法令於不顧,刻意圖謀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不論獲利多寡, 均屬不法利益,將會構成圖利罪。 水利法以保護水利區、合理運用為目標,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河川區 域內採取或堆置土石,避免人為破壞河川區域,導致洪汛期間水患成災;公務 員應秉職責嚴謹監督,應將超過核准範圍及高程(深度)的採取土石行為,判 定為違法,依水利法規定廢止許可並取締裁罰。

參考法規

水利法: 第 78-1 條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 9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 78-1 條第 3 款、第 78-3 條第 2 項第 3 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 者。(第 7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條文同前

  • 市府分類: 水利發展,生活安全,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05
  • 發布日期: 2025-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