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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廉政宣導8:綠能相關圖利及賄賂洩密案件

議員收受光電業者賄賂及縣府官員洩密案

*案情摘要: 丙光電公司為順利取得OO縣某鄉太陽光電發電廠營業執照,涉嫌行賄時任縣議員丁,利用丁的職權,協助該公司取得OO縣政府核發發電廠籌設同意函等申請電廠執照作業,以便取得經濟部能源局的電業執照。 另縣府戊官員亦疑洩漏縣府審核業者申請電廠內部文件給丁。

*涉及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議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廠商)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2條第1項(縣府官員)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嘉義縣大林鄉公所」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10
  • 發布日期: 2025-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