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參選條件:
1、 114年12月31日前在各機關(構)、學校、法人或政府立案團體成立滿3年以上之志工團隊。
2、 志工團隊人數達20人以上,且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確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 優先推薦獲本市或全國性表揚之志工團隊(含民間單位志工團隊及企業志工團隊),但109年至114年未曾獲該部獎勵者。
(二) 評選項目:組織功能、服務績效、教育訓練、服務倫理與文化、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創新方案績效等項目。
(三) 評選程序:
1、 初審:本市於5月29日前受理志工團隊報名,並組成評選小組辦理初審,擇優推薦至多2個團隊參與複審選拔。
2、 複審由該衛生福利部辦理,至多25個團隊獲選。
(四) 獎勵表揚:績優志工團隊將獲頒獎座1座、得獎證書1幀及獎勵金,另擇期於115年全國績優志工頒獎典禮公開表揚。
(五)、 相關參選應備資料請於115年5月29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臺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7樓)彙辦(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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